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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工程建設地方標準管理細則》的通知
發布日期:2025-08-15 16:48 瀏覽次數:

蘇建科〔2025〕95號


各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建委):

為加強工程建設地方標準管理,根據我省工作實際,制定《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工程建設地方標準管理細則》,現予印發,請認真執行。執行過程中,如有意見和建議請反饋我廳。

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5年8月14日    

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工程建設地方標準管理細則


第一條  為加強工程建設地方標準管理,發揮工程建設地方標準在推進江蘇住房城鄉建設高質量發展中的基礎性、引領性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江蘇省標準監督管理辦法》和我省工作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工程建設地方標準是為滿足我省自然條件、風俗習慣等特殊技術要求,對工程建設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補充、細化和提高,是工程建設管理的技術依據。

第三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工程建設地方標準的立項、審查、實施和監督等,并會同省標準化主管部門聯合發布。

第四條  對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不具體,且需要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作出統一工程建設要求的,可以制定工程建設地方標準。包括:

(一)有關勘察、設計、施工、驗收、運行、維護、更新、拆除等活動的要求;

(二)有關品質提升、綠色低碳、安全韌性和智慧智能等方面的要求;

(三)有關試驗、檢驗、檢測和評定等方面的技術方法;

(四)有關“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裝備”成果推廣應用的要求;

(五)需要統一的其它技術要求。

第五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科研成果及其推廣應用情況、單位和個人提出的建議等,在充分征求意見的基礎上,遵循公益性和通用性原則,組織開展年度工程建設地方標準立項申報工作。

第六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相關領域專家對工程建設地方標準申請立項的科學性、必要性、可行性等進行論證評審,并在一定范圍內征求意見。

第七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根據專家立項評審建議及征求意見情況,確定工程建設地方標準編制立項計劃。

工程建設地方標準編制經費以編制單位自籌為主。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根據工程建設地方標準的技術水平、創新程度、實施效益等方面領先情況,合理給予補助。

第八條  工程建設地方標準一般不涉及專利。如涉及專利的,應按《工程建設標準涉及專利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工程建設地方標準的編制一般應經過大綱、初稿、征求意見稿、送審稿、報批稿等階段,編寫格式和內容應符合《工程建設標準編寫規定》等相關要求。

第十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指導工程建設地方標準編制單位在標準立項之日起1年內完成送審稿。不能按期完成的,可延期一次,延期不得超過6個月。逾期仍未完成的,終止該工程建設地方標準編制計劃。

第十一條  在工程建設地方標準初稿和送審稿形成后,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開展技術審查。

技術審查采用會議的形式進行,初稿審查形成會議紀要,送審稿審查形成審查意見。技術審查專家應具有專業性、代表性和獨立性,專家人數一般為不少于5人的單數。

第十二條  在工程建設地方標準編寫過程中,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適時組織向社會廣泛征求意見。

征求意見的方式包括定向征求和公開征求。定向征求意見的對象包括但不限于有關主管部門、企事業單位、科研院所等相關方;通過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政務網站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時間應不少于30日;必要時,可召開專題會議征求意見。

第十三條  在工程建設地方標準送審稿形成后,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開展公平競爭審查。

需要采用會議形式進行公平競爭審查的,按照《公平競爭審查條例》有關要求組織開展。公平競爭審查代表包括參與相關市場競爭的經營者、消費者以及可能受到影響的其他市場主體,代表人數一般為不少于5人的單數。

第十四條  工程建設地方標準技術審查和公平競爭審查應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審查未通過的,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根據審查意見指導工程建設地方標準編制單位修改后再次組織審查;再次審查仍不通過的,終止該工程建設地方標準編制。

第十五條  在工程建設地方標準審查完成后,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按程序報批、發布。工程建設地方標準發布時應明確實施時間,發布與實施之間應設置合理的過渡期,一般不少于6個月。

第十六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按規定將發布的工程建設地方標準報住房城鄉建設部備案,取得備案號。

第十七條  工程建設地方標準由專業機構組織統一出版、發行。標準文本在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政務網站公開。

第十八條  工程建設地方標準實施中,由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受理各類反饋意見。標準的解釋工作按照《工程建設標準解釋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建設地方標準應執行:

(一)合同約定采用的;

(二)企業明示采用的;

(三)其他應依法執行的情形。

第二十條  工程建設地方標準實施后需要與新發布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銜接,必要時按程序進行修訂。

第二十一條  工程建設地方標準實施后,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變化情況、科技創新發展情況以及實施成效,適時組織復審,確定工程建設地方標準繼續有效、修訂或廢止。復審周期一般為5年。修訂工程建設地方標準,按照本細則規定的程序執行。

第二十二條  修訂的工程建設地方標準發布后實施前,可選擇執行原工程建設地方標準或修訂的工程建設地方標準。修訂的工程建設地方標準實施后,原工程建設地方標準同時廢止。相關工程建設地方標準的關聯條款應及時修訂。

第二十三條  制定長三角區域工程建設標準,執行本細則的同時還應符合《長三角區域工程建設標準制定工作細則》要求。 

第二十四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工程建設地方標準的宣貫推廣和實施情況的監督指導。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由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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